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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中的客体问题
2020-01-16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商业方法对技术有了更高的依赖度。缺乏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往往无法有效运行。这种包含创新技术的商业方法得到专利权的保护是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2017年《审查指南》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取专利权的可能性”,同时删除了“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这一修改旨在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利用计算机或者网络技术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权利要求含有技术特征,不应该排除其获取专利权的可能性。
自2017年《指南》修改后,出现了大量的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然而,由于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涉及商业方法的方案必须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门槛就是要符合客体要求。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中对“技术方案”的定义:“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计算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也就是说,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申请必须满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要素,才能构成技术方案,符合客体要求。
由于涉及商业方法的技术方案,通常是依托于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的发展,相关领域的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大量涌现。为了更加明确这类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指南》再次做出修改,本次修改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规定“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到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具体的,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2019年修改的审查指南对于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客体审查规则做出了更加清楚的指引。但笔者认为,实际上,对于商业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客体要求是一直未变的,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既要整体上判断满足技术三要素,也要在特征上满足存在技术特征,才符合客体要求。
在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过程中,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并不是孤立的。审查过程中,在理解了发明、把握发明实质之后,通常是整体上判断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如果整体上不构成技术方案,则判定不符合客体要求,如果整体上构成技术方案,则进一步检索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在判断整体上是否构成技术方案的原则是首先判断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如果未解决技术问题,则判定为非技术方案;如果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进一步判断是否采用技术手段;如果未采用技术手段,则判定为非技术方案;如果采用了技术手段,则判定为技术方案。
正由于在客体判断时,通常是整体上判断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具体判断原则仍是方案需要满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三要素原则。因此在专利申请实务中,如何处理以使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发明申请满足客体要求非常重要,如果申请文件本身无法体现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则必然不会得出技术方案的结论。
那么,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理解整体上应该满足技术三要素,又应该如何才能写出存在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呢?
在处理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时,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撰写前的技术方案挖掘工作。通常,由于发明人通常并不知道从什么角度描述其技术方案,又或者会脱离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仅从用户层面进行描述或仅强调商业模式的创新,从而导致在理解涉及商业方法的方案时,仅从发明人给的资料无法看到方案所解决的技术上的问题以及技术方案本身。这时,专利代理师则需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挖掘出从表层看不到的内容,即需要从技术角度理解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需要挖掘出商业模式之下的数据类型、数据关系、数据处理时序、技术架构等。在挖掘的过程中引导发明人是非常关键的,在与发明人沟通技术方案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引导其从技术的角度阐述其创新,从而挖掘出技术内容。
本案中,发明人提供的方案内容中大部分是基于用户层面的描述,并带有很多商业的词语,例如话费充值、货源、销量、充值享受等。如何理解该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上的问题呢?专利代理师通过与发明人进行技术沟通后了解到,现有技术中,由于没有按量切分系统,有可能货源不够的供应商也要响应大量的用户充值需求,从而会带来服务器响应不及时的问题,从而引出了本案所要解决的技术上的问题。此外,专利代理师与发明人就本案涉及到的技术架构、所处理的数据类型以及在该技术架构上需要对数据进行何种处理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挖掘出本案所涉及到的技术架构包含主服务器与多个商品提供服务器,所处理的数据是商品配比、订单信息等。本案中,主服务器与多个商品提供服务器进行交互,通过主服务器来配置商品配比,并根据订单信息中的参考数据来调整商品提供服务器的商品配比,从而实现了优势、强势的货源在销量上有不同的占比。最后,构建的权利要求如下:
在挖掘技术方案的过程中,要注意挖掘有创新的部分的技术内容,也就是说,要围绕处理的数据、数据之间的关系、数据处理步骤、技术架构等方面,挖掘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最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应该能够涵盖原发明点,不能违背原方案的初衷。
应当说明,在撰写过程中不仅仅是定义恰当的技术问题,也不仅仅是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即可,而是整个申请文件都应该从技术的角度撰写,包括主题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权利要求、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本文中,主要从技术问题的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以及说明书的撰写这几个部分来阐述。
由于在判断是否为技术方案时,首先需要判断方案是否解决的是一个技术问题。因此在申请文件中,技术问题的确定非常关键,如果申请文件中提出的明显不是技术上的问题,则在审查过程中会直接确定为非技术方案。例如,提高用户体验,增加积分、鼓励消费等则明显不是技术上的问题,而提高效率、增加准确性、提高速度、增加安全性、提高图像效果、更远距离传输等才是技术上的问题。在确定技术问题时,也可以针对挖掘出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能带来的效果,反推出技术问题。如上例中,专利代理师与发明人沟通挖掘出的技术方案为:主服务器与多个商品提供服务器进行交互,通过主服务器来配置商品配比,并根据订单信息中的参考数据来调整商品提供服务器的商品配比,相对于现有的只能按照固定的配比方式,面对各种用户请求服务器的响应会更加及时,从而确定出本案可以解决服务器响应慢的技术问题。
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比较关键是要将技术特征写出来,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不能仅仅只有商业特征,必须有技术特征。由于涉及商业方法的技术方案一般都是与计算机程序有关,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以方法步骤体现。为了避免客体风险,通常在撰写权利要求中会对商业词语进行包装或上位,但是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描述不能因为需要解决客体问题而太过于抽象,导致方案无法体现技术领域或者应用领域。若方案无法体现技术领域或者应用领域,不仅方案会有描述不清楚的问题,而且由于未把方案应用在具体的技术领域也会存在客体问题。实际上,商业特征并不是完全不能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而是应该将商业特征与技术特征相融合,在权利要求中能够体现商业特征和技术特征之间的作用关系,使得两者密不可分。
本案涉及党建信息管理,从撰写的角度来分析,虽然在权利要求中也具备一些商业特征,例如“党建”、“党员考评”、“巡检”等。但在权利要求中将技术特征与商业特征很好的融合在一起了,在权利要求中整体体现的是在客户端、服务器的技术架构下的数据交互处理,所使用的商业词语也是用来限定数据和指令等,商业特征和技术特征之间有明显的作用关系,且密不可分,从而体现了技术内容,因此满足客体要求,该案在审查过程中未收到客体审查意见,答复创造性后即获得授权。
对于说明书的撰写,大的原则仍是应当清楚、完整的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由于商业规则和方法的技术方案通常都是涉及计算机程序,因此在说明书中需要详细描述计算机程序的处理流程。但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通常描述起来会较为抽象,因此说明书撰写中可以结合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的技术方案所在的技术架构进行描述, 以更加清楚技术方案所在的应用环境。例如,涉及多端交互的,可以结合包含多端的技术架构描述出多端交互的流程。在描述具体实施例中,仍要注意采用计算机语言进行描述,保持与权利要求一致的撰写方式,撰写计算机处理过程,对于具有一定商业场景的技术方案,在具体的举例中,可以结合商业场景进行技术方案的整体描述,以使得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更加清楚。
总而言之,在撰写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时,专利代理师需具备一双慧眼,看到表层看不到的方案内容,也需要把自己想象成机器,写出应该是机器执行的动作。当然,若在挖掘过程中无法挖掘出技术内容,也就是方案本身对于技术上没有任何改进,发明人所提出的改进仅仅是对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的改进,专利代理师应与发明人清楚解释申请存在的风险。
作者简介:
谢曲曲
华进国内专利事业部专利软件部负责人
资深专利代理师
华中科技大学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双学士
11年从业经验,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等领域专利文件的撰写、答复、复审、无效以及专利挖掘等业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专利代理师培养、团队组建、团队管理,尤其是大客户专利代理师团队组建、培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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