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进 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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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连载① | 备受争议的等同原则是如何被接受的
金铭
2023-06-26 17:33
华进专利事业群
摘 要
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已基本上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但是,等同原则自引入我国后,其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因扩大适用以及造成判决不公正而引起的争议从未停止。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专利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等同原则的适用标准需要得到明确[1],进而保障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这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激励我国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图探讨限制等同原则引入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考量的因素,以帮助明确等同原则的适用。
受篇幅限制,完整文章将分四期推送,本文为首篇,作者将对等同原则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四期连载后完整版内容可在公众号内获取。
>>> 一、等同原则的适用备受争议
等同原则用于专利侵权的判定,起初并非由法律规定,而是始于判例并发展形成。
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大约萌芽和产生于19世纪的早中期,第一个体现等同原则精神的案件是1813年的Odiorne v.Winkley案,在该案中,美国法院指出:“仅貌似不同,或微小改进,并不能勾销初始发明人的权利”,不过,1853年的Winans v.Denmead案则普遍被美国学者认为是美国等同原则的开端。随后,等同原则在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目前,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获得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于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正式确立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不过,等同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实践中,逐渐出现了适用过宽的倾向[2],导致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引入等同原则后,会不适当、不合理地扩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得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容易被扩大适用,造成判决的不公正,这引发诸多争议。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理应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权利要求依据其记载的技术特征,理论上能够划定出一个清晰的权利边界,在权利边界之内,权利属于专利权人,在权利边界之外,权利属于公众。
但是,等同原则的精神却旨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可称等同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由于依据等同原则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实际上超过了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范围,因此,依据等同原则所确定的所谓“等同保护范围”实际上无法给出确定(或固定)的权利边界,这种精神与法学原理中对权利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精神相悖,也导致等同原则在学术界一直备受争议。
>>> 二、等同原则缘何被接受
既然等同原则的精神与法学原理的精神背道而驰,那么等同原则又是如何产生,并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所接受的原则呢?等同原则的正当性如何得以体现?笔者试图从一些角度对此予以探究:
早期的专利制度中,专利申请文件仅有说明书,没有权利要求书,美国1836 年修订之前的专利法对说明书规定:“完全阐明其发明的原理,举出若干运用了发明原理的实施例,并通过这些与其他发明相区别”。从美国专利法对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看出,早期的说明书通常也仅是阐述发明原理,描述运用发明原理的具体实施方式。当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法院只能够依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对技术方案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出发明创造的实质和核心所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比对。由于说明书中仅记载发明原理和实施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法在说明书中明确,专利权人为了获得最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只能在侵权诉讼中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因此,等同原则产生的初衷,主要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一种补偿性的手段,基于公平原则,阻止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实质和核心被抄袭。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即便后来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了权利要求书,但是由于早期专利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语言文字描述的局限性等因素,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的初期也不具备主张最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超前意识和经验,法院如果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依据等同原则适当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很容易被抄袭,丧失掉合理的专利权,致使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产生权利不利后果,这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是社会公众最初接受等同原则的理由。
专利制度发展至今,全面覆盖原则逐渐成为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首要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又称为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判定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对比可知,全面覆盖原则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与等同原则的精神形成抵触,不过,全面覆盖原则却完美地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十四条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的基本精神。
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进行的专利侵权判定可以称为字面侵权判定,即依据权利要求中的字面记载内容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权。但是,经各国司法的长时间实践发现,如果过于依赖权利要求中字面记载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容易出现很多问题,比较显著的就是容易导致被控侵权人仅通过简单替换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一些技术特征,就能够非常轻易地规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文本撰写者虽然始终致力于将相关科学技术中所有可能涵盖的技术方案都囊括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中,但是,这种情况通常仅存在于理论之中,对于文本撰写者而言,这种撰写效果的实际操作难度极大,如果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死抠权利要求中字面记载的内容,形成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将难以对发明创造内容形成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得专利权人丧失合理的专利权,进而丧失发明创造的热情,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因此,如果一种死板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导致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被严重抑制,那么这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就违背了专利制度建立的初衷。
美国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也曾说过,“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是其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大厦的题词。所以,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具有追逐合法利益并使之最大化的欲望,专利制度正好满足理性人的这种欲望,进而达到激励创新的效果,这是专利制度激励人们开展发明创造的基本逻辑。
等同原则作为一种弹性的原则,可以弥补字面侵权判定的不足和缺陷,在文本撰写者无法利用文字描述为发明创造构建出得以合理保护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等同原则便能够成为一种救济性的手段。
目前,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通常的判定逻辑是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基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构成相同侵权,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相同侵权,则可以直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侵权成立。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能构成相同侵权,再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所以,实践中的专利侵权判定方法是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相同侵权判定,后适用等同原则进行等同侵权判定的判定逻辑,相同侵权判定和等同侵权判定是串联的替换关系。
因此,等同原则的适用在如今属于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补充,等同原则作为弥补全面覆盖原则的补充性原则,本质上具有正向的指导意义,这使得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具备正当性。
[1]. 等同原则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下来,但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适用等同原则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扩大适用且程度不一的问题.《专利侵权判定规范的反思与重构》.梅若鸣.学术交流.2022(07).
[2].同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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